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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人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秦皇岛、唐山、保定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关系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能否缓解的突出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总数中99%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信用状况不仅关系着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为此,必须强化信用意识和整顿信用秩序,尽快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加快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要求。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一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二要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范,创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三要制订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四要实施信用工程,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意见》要求,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共同实施信用工程,逐步形成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流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近期,将结合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和公布工作。担保机构只有符合信用评价标准,才能对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才能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实施再担保;中小企业只有符合信用评价标准,才能向担保机构申请实施担保。我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严格按此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把关,防范风险。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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