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税收会计核算和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审计署郑州办和省审计厅联合对我省国税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发现部分基层征收单位仍然存在着税收
会计核算不实和征收过头税、借款缴税、应退未退、应征未征等问题,严重背离了依法治税精神。为使各地的整改工作扎扎实实,确保今后税收
会计核算和组织收入工作更好地步入规范,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主题,是高质量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前提和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努力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决不收过头税,这一条必须做为严肃的政治组织纪律贯彻实施。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实现形势,抓好我省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和均衡入库工作。要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之间的关系。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最终目标,而税收计划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手段,两者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对确有困难、实际税源不能满足税收计划需要的,要适当调减税收计划;对税源较好而税收计划偏低的,要适当调增税收计划。今年各级国税部门绝不允许再发生新的虚收;往年虚收税款问题要在年底前全部消化。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组织收入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新增虚收税款等收入问题,将按照征管法第76条规定给予所在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纪律处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强化执法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夯实税收基础。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和退库制度,是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财税纪律。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等。去年3月份,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变更税种和入库级次情况的通报》,对税款入库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审计再次出现这类问题,性质严重。各市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今后再出现此类问题,要严格按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税收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审计发现,部分单位税收
会计核算不实主要表现在:
会计分户帐与总帐不一致;分户帐与企业纳税申报不一致;税收
会计总帐与
会计报表不一致;报表汇总数与上报数不一致;企业实际欠税与税务报表欠税数不一致;上、下年度结转帐数字不实等等。上述问题的发生,违背了《税收
会计制度》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税收
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各核算单位应根据总帐和有关的明细帐编制
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帐表相符。《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
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税收
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的一门专业
会计,
会计数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因此要切实提高对
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单位税收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执行《税收
会计制度》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各类税收
会计分户帐要与总帐相符;年终结帐后的余额数要如数结转下年;各种税收
会计报表必须根据总帐和有关的明细帐的有关数字编制且数字要准确、及时。
四、加强税收
会计执法检查工作。各单位要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25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382号)要求,对照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确保账证表单相符,核算规范,尤其要对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反映,对不如实反映,被查出的欠税一律统计在当年新欠中,并依据新《征管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市局要加强对税收
会计核算检查,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检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局总数的30%,所抽查的县(区)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要对各上解单位的总帐、明细帐进行逐一核对;对上报到入库单位的原始凭证汇总单等有关表、单与入库单位的进行核对,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省局每年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