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中第一条的税务登记代码的使用,各地暂按目前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在适当时机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另行联合下发后执行。
二、关于通知中第二条纳税申报管理中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按照我省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执行。
三、关于通知中第九条规定的刊登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经按照规定批准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指定刊登的具体报刊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明确。
四、关于通知中第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由各省辖市
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