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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执行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对于2002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实行抵、退政策。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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