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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协商合理确定各年的冲减额度。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对预算收支平衡造成大的冲击。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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