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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理工学院智能仪器厂等10户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河北理工学院唐山仪器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0号)、《关于减免迁西县观利锻造厂等4家企业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3号)、《关于免征唐山市交通设施厂等两家企业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4号)、《关于减征唐山先导信息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5号)、《关于免征唐山冀东线缆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3﹞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同意给予河北理工学院智能仪器厂等10户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时间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明细表》)。
  二、你局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减免税资格,追回所减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馈减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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