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邢地税发﹝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报ML钢系列盘条
开发等4项技术
开发项目,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现予以确认。该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要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其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除据实列支外,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
开发费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掌握,请通知并监督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度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
开发项目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