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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系统数据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截止目前,《河北地税税收征管系统》已在全省11个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全面推广应用,运行情况基本正常。通过调查了解,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河北地税税收征管系统推广部署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但也发现个别单位在录入税务资料方面,存在简化、汇总录入现象,特别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资料,没有按照逐户逐票的要求进行录入,不能全面反映分户纳税人申报、缴纳、减免、入库等情况,使涉税数据的使用效果受到了影响。对此,省局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市局要对数据录入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明年上半年,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数据的录入标准和自查要求如下:
  一、检查静态数据
  静态数据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个体)、《扣缴税款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纳税事项辅导记录》、《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一)各单位管理部门对静态数据要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录入计算机信息完整准确。特别强调必须与旧系统的登记底册及核定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户数、纳税人登记状态、登记类型、核定税种的正确,以免发生丢户及数据不准现象。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纳税辅导信息是系统应用的基础,其中的行业、企业注册类型、核定的税种、税额、款项、预算分配比例等的不准确,会导致统一定要认真核对纳税人基础资料,确保静态数据(纳税人基本资料)的准确。
  (二)新系统运行以后,个别单位录入系统的纳税户数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经调查分析,其原因:一是纳税人资料不完整,怕录入后影响征管质量;二是人为减少基数,增加机动税源,作为“自留地”、“蓄水池”;三是不排除照顾关系户、人情户的因素。对此,省局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河北地税税收征管系统推广部署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人类别、类型,不得有意少录、隐瞒户数,杜绝基础数据失真的现象。
  二、检查动态数据
  动态数据包括纳税申报、征缴、缓缴、减免、提退、入库和账务初始化。对动态数据的录入,原则上要求逐户逐笔录入。但考虑到目前征收工作中存在大量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纳税户,无法取得有关的税务登记信息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动态数据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税务登录,实行查账征收,按期向税务机关进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申报表和缴款凭证要逐户逐和进行录入。
  (二)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税务登录并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缴款凭证(缴款凭证同时代替申报表)要逐户逐笔进行录入。
  (三)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对其中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税务登录的纳税人,要逐户逐笔录入;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登录的纳税人,应通过税务登录界面的“委托代征零散税(费)户”登录征收其税(费)款。
  (四)对由地税机关征收的零散税(费)款的纳税人,应相应通过税务登录界面的“代开发票零散税(费)”或“其他零散税(费)户”登录征收其税(费)款。
  (五)对于批准的减免、缓缴税金,要及时传递有关文书,及时录入,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减免和缓缴税金情况。
  严格和规范动态数据的录入,是利用征管系统动态监控每个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征收、减免、提退和入库情况的需要,是掌握分析纳税人纳税变化情况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发现征管工作水平和质量。因此,随着征管工作、征管软件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动态数据要逐步实现按税票逐户逐笔税款的录入,真正做到对所有纳税人各款征收的全面监控,同时也实现对税收票证使用情况的监控。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对上述工作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在明年上半年省局的检查中,如发现有未按上述要求录入现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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