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并严格按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的规定对基本
建设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二、根据总局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签订我省国税系统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市级项目由省局与市级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区县级项目(含税务所)由市局与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并报省局备案。
三、省局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各市的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的签订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基本
建设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总局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