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
附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河北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中增加“税种”“地方教育
附加”。“税种”代码为“62”,“税种”名称为“地方教育
附加”,税目代码为“0101”、“0201”、“0301”,税目名称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为1%,预算科目代码为“820300”,预算科目名称为“地方教育
附加收入”,预算分配比例为“100%省级”。
二、征收“地方教育
附加”前欠缴的“高等教育
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省级部分)以0.5%的征收比例,按“地方教育
附加收入”科目和代码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
四、将会计报表“其它收入合计”栏中的“其它”改为“地方教育
附加”。
五、省局对征管软件中的纳税辅导进行统一调整,将纳税辅导中的“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对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增加“地方教育
附加”的纳税辅导。鉴于各市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和缴纳的税种不尽相同,此部分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教育
附加”内容。
六、地方教育
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部为省级收入,各市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地方教育
附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