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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使用问题的函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技术开发费使用的请示》(唐钢财务字﹝2004﹞22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2003年度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未使用部分实际结转到2004年使用。对不符合支出条件形成结余的部分计入集团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监督。
关键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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