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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武汉、 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深圳、珠海、广州、汕头、重庆、成都、西安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关键词: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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