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河北税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张家口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等两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张家口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5号)、《关于免征宣化水泥厂200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规定,同意免征张家口市金科化工有限公司GE28选矿药剂和河北宣化水泥厂普通硅酸盐水泥425、矿渣硅酸盐水泥325、砌筑水泥M225、普通硅酸盐水泥325产品200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注意及时向省局反馈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综合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