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
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细化本地区落实意见,切实加强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主动协调沟通,争取部门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要争取国税部门、公安交管、交通、农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在信息共享与源泉控税方面实现新突破。
三、建立完善
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摸清本地
车船使用税税源底数,建立较完善的税源基础数据库,并适时进行税源与收入的比对分析。
四、填写“
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表”时,对客货两用车可统计在“载货汽车”中。
五、
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要每年更新一次。各市局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将
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六、各市局要在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总局“两个通知”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