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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报批类的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受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问题。增设《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其审批“负责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
  三、关于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问题。各市局税政科(处)要在每年5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将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报至省局对口处。减免税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
  此外,各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的种类,省局近期将另行下文作出规定。
  附件: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式样)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doc
关键词: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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