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规范
减免税审批管理,报批类的
减免税,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的受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延长
减免税审批期限问题。增设《延长
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其审批“负责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
三、关于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问题。各市局税政科(处)要在每年5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将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报至省局对口处。
减免税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
此外,各税种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备案类
减免税的种类,省局近期将另行下文作出规定。
附件:延长
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式样)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