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
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土
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信息共享及情况传递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季(半年)将土地地籍、相关地价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资料定期传递给
地税、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实时传递。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凡不能出具或不能完整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
地税部门应将从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信息资料建档保存,要定期与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进一步补充完善土
地税收信息资料,规范土
地税收的征收管理。
五、
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部门联系,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通过协商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起土
地税收征收管理的新模式。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
地税部门的工作,对
地税部门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的税收征收窗口予以大力支持。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
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各市
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土
地税收征管办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