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
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及各地国税机关反映加油站办理税务登记及办理流程的问题。经研究测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分店,汇总或集中纳税单位所属各分公司、站(中心站)等,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国
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简称中国
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石油分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河北
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均要按此规定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
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62号)要求已办理注销登记的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
二、为便于管理统计,对所有从事加油业务的纳税人,无论其名称为加油站、加油城或其他,均要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税务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作认定的要进行补充认定。对于非独立纳税的上述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时,有关栏目内容统一为:“核算方式:非独立核算”,“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名称:输入其上级机构全称”,不做税种登记,省局也不再对此进行监控。
三、中国
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中心加油站办理恢复税务登记的流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注销户查询】模块查询非中心加油站注销登记信息,有注销登记信息的,办理恢复税务登记;没有注销登记信息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二)【注销户查询】模块显示为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前注销的,由非中心站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征管档案中留存的复印件进行注册号和机构代码一致性核对。一致的,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恢复税务登记;不一致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三)【注销户查询】模块显示为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后注销的,由非中心站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征管档案中留存的复印件进行注册号和机构代码一致性核对。一致的,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恢复税务登记;不一致的,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
(四)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办理恢复税务登记的操作流程:第一步,通过登记管理岗【文书受理】模块受理《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07010),传递到审批岗批准,经办岗进行销号处理,实现纳税人登记在系统内的恢复;第二步,通过验换证模块对纳税人的旧版登记证件进行验换证,即:【登记管理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选择“登记表变更”,变更为《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同时,进行相关信息的补录,如是否国税地税共管户、国税联合办证标志等(2006年度换发税务登记证后注销的,不操作本步骤);第三步,通过【税务登记证发放】模块,为纳税人发放新版的税务登记证。
(五)几点说明
1.如征管档案中已留存纳税人有关审验证件的复印件,在恢复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2.涉及变更(如法人、会计人员等的变更)信息的,应在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处理,与登记表变更同步进行。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摸清辖区内加油站的底数,对中国
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河北
石油分公司所属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加油站,在八月底前完成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或办理恢复税务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