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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经与河北省财政厅协商,现将省内跨市、县(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对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比照总局暂行办法执行。即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0%由总机构预缴,50%按照规定的指标因素和权重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年终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预缴申报、税款入库、复核反馈等工作。对未认真执行总局、省局规定的,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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