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按时录入征管系统,并进行审核。
二、加强对实行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有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分支机构的疑点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式样附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协查内容应及时给予答复(式样附后),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审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及时开展税负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汇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总结,并写出工作报告;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电子文件)。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附件:1.税务协查函式样
2.税务协查复函式样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1
税 务 协 查 函
地税协字﹝ ﹞第 号
:
现将 转去,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协助查证下列问题是否属实, 结果请函复。
附件: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复函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审核时,对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的数据存在疑义的,需要外地税务机关协助核查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 :”:横线处填写收函方税务机关名称。
(2)“现将 ”: 横线处填写需对方协助检查的单位名称。
(3)“ 年 月 日”:原则上为一个月的时间,法定节假日顺延。
(4)“查证下列问题”:填写需协助查证的具体问题,若需协查的事项较为复杂,可填写附件详细说明。
(4)“复函地址”处:填写发函机关详细地址。
(5)“联系人”处:填写发函机关负责与对方联系人姓名。
4.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委托异地协查,只能在同级税务机关间进行。
5.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协查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2
税务协查复函
地税协复字﹝ ﹞第 号
:
你局《税务协查函》( 税 字﹝ ﹞第 号)收悉,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现将查证结果回复如下:
附件: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协查结束后,将协查结果告知委托协查单位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 ”:横线处填写委托协查单位名称。
(2)“( 税 字﹝ ﹞第 号)”:横线处填写所回复的《税务协查函》的字号。
(3)“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横线处填写查证时间。
(4)“结果回复如下:”处,填写协查结果,如果页数不够可增加附页。
(5)“附件”处,填写附件的名称、份(页)数。
4.本文书为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对方单位一份,本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