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及近年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密切配合,开展了出口退税物价格认定、扣押查封物品价格认定和二手房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
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新领域、新形式、新方法,严格规范价格认定行为,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有重点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1.开展对城镇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各地
税务部门在确定房地产交易片区最低计税价格时,应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片区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证机构根据当地不同的区段、位置、市场价格情况认定片区平均单价,就建成年代、建筑结构、质量等设立调整系数,并定期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
税务机关应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做价格认定。
2.探索房地产价格认定和房屋租赁价格的认定工作。
3.继续深入开展出口退税物价格认定、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证机构应规范认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书,优质高效配合
税务部门作好税收征管工作。
4.对其它涉税物(如二手车交易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开展。
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业务程序和具体原则、方法等,继续按《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执行。
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应向同级财政争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五、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