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上报省局。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并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后仍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此次数据调整是总局为解决部分纳税人抵扣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涉及纳税人的利益,望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告知所有纳税人,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