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