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互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性质税收的换函,已经双方政府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1月18日起生效执行。现将换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科马尔•乌纳基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的函(译文).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致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科马尔。乌纳基坦的复函(译文).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