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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347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批复中的第一点具体征税办法请与我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71号)一并执行。
  二、对批复中的第二点具体征税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11月2日粤地税函﹝1999﹞347号)(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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