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向的属企业提取技术
开发费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层级报省地税局审批。逾期申请的,主管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
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粤地税发﹝1999﹞1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