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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向的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层级报省地税局审批。逾期申请的,主管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粤地税发﹝1999﹞15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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