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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交通厅协商,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点“关于最低计税价格”第(四)点中“使用年限”的掌握问题。“使用年限”统一从办理车辆购置税(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1年的,按其在1年12个月中所占的比例换算确定。
  二.对于《通知》第二点“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有关办理免税填写的表格问题。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均须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
  三.对于《通知》第四点“关于退税”中的退税和审批机关问题。
  (一)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因公安机关不予上牌或车辆出观质量等问题,从而发生销货退回给原经销商需要退税的,车辆购置税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二)因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纳税人须提供原供销商开具的红字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原销售发票号码,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三)在代征期间,退税的审批须经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代征机构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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