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09﹞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
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