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调整
增值税发票价格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2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调价宣传并在各个发票发售点张贴新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总仓必须在1月18日售票结束扎帐,并经盘点无误后将现有库存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代码逐一调整为新的销售价格,确保在1月21日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2002年1月份的“发票销售、结存月报表”时,按专用发票代码逐一补充说明2002年1月18日前的累计销售数量。
各单位在调整专用发票价格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