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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经营GSM网络通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汕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深圳润迅移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移动公司”)和深圳润迅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网络公司”)来函反映,润迅移动公司和润迅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电信业务,润迅网络公司所属广州、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六个分公司从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收取的全部电信费用(包据分给润迅移动公司的电信费用),已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而润迅移动公司所属广州、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六个分公司同期从润迅网络公司分得的电信费用又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了营业税。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纳缴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0号,省局粤地税函〔2001〕433号文转发)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此前执行中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上述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对润迅移动和润迅网络各自所属六个分公司错缴的税款,分别由其所属广州、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六个分公司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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