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国税发﹝2001﹞139号(粤国税发﹝2002﹞58号转发)第三点所提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分别按汇发﹝1999﹞372号(广州汇发﹝2001﹞7号转发)附件2的格式一、格式二出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58号转发)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及《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这些表格的式样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再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关键词:外国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