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重视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和国际海运业务对外支付的管理工作,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
财税字﹝1996﹞87号文以及《通知》的内容,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对辖区内有关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和国际海运业的税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掌握辖区内有关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和国际海运业扣缴义务人(如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
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税务登记以及经营的基本情况,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税法宣传与辅导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保证国家税款能够及时缴纳入库。
三、与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和国际海运业有关的表格我局将另行下发。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