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各《广东省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能﹝1997﹞605号)的规定,经各市初审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后认定广州发展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97个企业(项目)为2002年第一批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项目)(名单附后),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认定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2002年7月起对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广东省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明确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和有效年限,获认定的单位需持认定证书和省联合公布认定名单文件的原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申报管理程序常年申报,省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获认定的单位进行抽查,获认定的单位需自觉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享受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附表:1、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2、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1、2002年广东省第一批享受资源
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一、享受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项目名单
企业名称 资源名称 产品名称 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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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认定享受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项目)名单
企业名称 资源名称 产品名称 企业所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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