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建设附加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7月12日向我局发出的《关于取消市旅业交通
建设附加的通知》(穗计城〔2002〕6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交通
建设附加。
二、在2002年6月1日后至本通告发出前旅业已向旅客收取的交通
建设附加,均应按章缴纳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
附件:穗计城﹝2002﹞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取消市旅业交通
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穗计城﹝2002﹞68号
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的精神,市旅业交通
建设附加费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