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30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和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局反映。
二、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外国公司
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式见附件1。
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使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