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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反避税《调整通知书》字轨号的通知

  目前,我市的反避税工作由广州市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处)、各区稽查局和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负责。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纪要》(2002第21期)的规定,各单位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向纳税人发出的正式文书,均应使用“×××税务局”印章。现将《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所使用的文书字轨号明确如下:
  一、广州市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发出《通知书》时,如因案情需要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文书字轨号为:穗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如因案情需要使用经管被调查企业的国家税务局印章,应按照以下第二、三点规定执行。
  二、各区稽查局发出《通知书》时,文书字轨号为:经管被调查企业和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具体如下:
  越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荔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东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海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天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芳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黄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开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云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该《通知书》应打印1式4份,其中:1份由经管被调查企业的国税局编号盖章后存档,1份送达被调查企业,1份经被调查企业签收后送经管国税局的征收部门执行,1份由负责反避税调查的单位存档。
  三、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发出《通知书》时,文书字
  轨号为:该国税局简称+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具体如下:
  南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番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花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增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从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四、以上规定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局涉外处反映。
关键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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