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驻广东省专员办、广东省财政厅等五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执行。
此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指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应由省财政专员办审批的享受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性退库项目,而对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或错缴误收等原因退库的,仍按我市原财政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退库的审批、办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