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关于印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75号)规定,现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
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征收文化
事业建设费时,属于中央的收入全免;属于省、市、县的收入减按50%征收。减征后,其上缴省、市、县的比例不变。
二、2003年5月27日前已收缴入库的文化
事业建设费收入,不再退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