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
(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其税务登记、税制,仍按内资企业管理。
(二)
外国投资者收购内资上市公司B股、H股或A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无论股票种类、股份结构比例如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87号)、《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上市公司不改变企业性质,仍按内资企业管理。
二、关于前期亏损确认问题变更前内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计算确认。
企业变更前的经营亏损需由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亏损额。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作为变更前经营亏损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企业变更前的经营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弥补。
三、关于税收优惠问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股权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范围和程序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