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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如要适用涉外税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的有关规定。
  二、创投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将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在按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时,征免税证明仍按目前有关规定办理。
关键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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