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铁道部所属的大部分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一直享受免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此,要对在穗的铁道部所属单位做好这项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纳税申报辅导工作,为每一户纳税人建立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底册资料,力争在今年的纳税期内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