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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粤地税发﹝1995﹞158号、粤地税发﹝200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召开的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协调会议精神,现就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
  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由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月集中向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平洲分局申报缴纳,然后由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平洲分局按沿线各市(区)所占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通车路段比例(见附件,鉴于此项目为一期项目,将来通车路段比例如有变化,以新文件为准)及税款所属期分别按月划转到有关市、区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具体操作按粤地税发﹝1995﹞158号、粤地税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费发票管理问题
  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全线各收费站使用的通行费发票,由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交由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平洲分局负责发放、管理。
  三、有关营业税核对问题
  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牵头,组织沿线有关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对。
  四、其他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要求:沿线各市、区地方税务局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的税收征管工作。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牵涉各方利益的问题,要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必须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键词: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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