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申请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肇国税发﹝2004﹞43号)收悉。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及销售差别化短纤维,属于国家鼓励
投资的项目。该公司于2003年8月至12月间购买的转鼓、超声波清洗机等国产设备(共计人民币11,703,94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10,003,367.73元),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对该公司购买上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省局同意其购买上述国产设备
投资额的40%(人民币 4,001,347.09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