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评先表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
国税系统评先表彰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
国税系统评先表彰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
国税系统“三个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不断加强对各种评先表彰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各类先进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根据《全
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全
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先表彰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省
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全体干部职工。争创先进单位活动,在全省各级
国税局及其基层单位组织开展;争当先进个人活动,在全省
国税系统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
第四条 各类先进单位应是讲学习、风气正、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的班子;应是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办事公道、优质高效,服务意识强,社会形象好,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出色的集体;单位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岗位责任制考核全员达标。
第五条 各类先进个人应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践行者、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行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在社会树立
国税工作者的良好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评先表彰范围、种类及数额
第六条 本规定包括的评先表彰范围为: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表彰以外的省局直接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省局与省人事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的及向省文明办推荐表彰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系统 外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表彰的省
国税系统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经省局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表彰的,或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表彰的,或由系统外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表彰的省
国税系统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包括的评先表彰种类为:省局每2年表彰一次的全省
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
国税工作者;省局与团省委每2年表彰一次的广东省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省局与省妇联每2至3年表彰一次的广东省巾帼文明示范岗、巾帼英雄;省局与人事厅每3至4年表彰一次的广东
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省局向省文明办推荐每2至3年表彰一次的广东省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分子和每3年表彰一次的广东省文明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等,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局适时组织与精神文明争先创优活动有关的其他单项评先表彰种类。除上述评先表彰范围、种类及有关单项评先活动外,省局原则上不评选表彰其他类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评先表彰奖励数额。(1)对文明单位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级次为省、市、县(市、区)局三级,按照总局的规定,其表彰奖励数额一般可分别为本级所属单位总数的5-10%、10-15%、15-20%。对非省局直接组织的文明单位等的评选表彰,按照组织单位给予的数额和有关评选条件及要求予以分配。 (2)对优秀
国税工作者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级次为省、市、县(市、区)局三级,其表彰奖励数额一般可分别为本级所属人员总数的1-3%、3-5%、5-10%。(3)对其他有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省、市、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确定评选表彰数额,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章 评先表彰程序
第九条 告知程序。各市局在接到省局评先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后,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各具有参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告知内容包括评选范围、条件、申报期限、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参评单位通过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评先要求的,自行申报;参评个人通过主管部门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推荐申报。申报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和附事迹材料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申报程序结束后,各市局主管部门必须分步骤组织考核,征求意见。
1、书面审核。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评先条件和要求为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研究,通常按照差额原则定出候选名单。
2、实地考核。主管部门应组织考核组到候选者所属地就评先要求、申报事项、事迹材料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评选者,应通过不同形式征求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辖区纳税人的意见;对于个人评选者,应发放民主评议表进行民主测评,对担任县(市、区)局长、分局长职务的,还应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
3 、征询意见。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必须征询同级或所在的县(市、区)局监察、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1)市局推荐。各市局主管部门将考核情况汇总分析后,形成推荐意见,提交市局党组研究。之后,要按照评先通知要求,备齐所推荐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及时上报省局。(2)省局审核。省局主管部门对于总局或省局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在各市局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核,初步定出侯选对象,组织实地考核,听取纪检监察、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看法,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省局主管部门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研究定出候选名单,正式拟定表彰奖励方案,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省局党组研究确定。对需报总局或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表彰的,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
第十四条 公示程序。对于省、市、县(市、区)局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局党组议定表彰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如在公示期间有异议,主管部门要进行核查汇报,经局党组重新研究后,正式下发表彰决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形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主要形式:通报、颁发奖匾、奖旗、奖杯、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县(市、区)局表彰奖励的形式主要有:通报、颁发奖状、奖旗、荣誉证书、奖金。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省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省局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目前的奖励标准是:给予先进单位奖金10000元;给予先进个人奖金2000元)。各市、县(市、区)局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金数额,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
国税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对先进的激励措施,切实将评先奖励与奖金、上学深造、培养使用等结合起来,对连续获得多个市级以上或多年保持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的负责人或先进个人应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晋升机会。
第十八条 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其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向先进学习,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奖匾、荣誉证书、奖旗的规格。
(一)奖匾。1、“青年文明号”奖匾的制作规格:(1)材料:铜板底。(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或宋体、黑字。(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4)奖匾尺寸:省级规格为560mm×350mm,市级规格为480mm×300mm。2、“文明单位”奖匾的制作规格:(1)材料:铜板底或不锈钢板底。(2)字体:“文明单位”统一为魏体、红字,其他字样为黑体或宋体、黑字。(3)奖匾尺寸:省级规格为550mm×350mm,市级规格为500mm×300mm。3、有关其他表彰种类的奖匾可参照“文明单位”奖匾的规格制作。
(二)荣誉证书。封面封底为红色,金色或黑色行书字体;书页为白色或乳黄色页底,黑字印刷字体。
(三)奖旗。红底黄字,字体为行楷。省级规格为1500×1200mm,市级规格为1200×900mm。
第五章 评先表彰管理
第二十条 限定种类。各市、县(市、区)局不得在本暂行规定设定的评先表彰奖励种类外,增设其它评先表彰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逐级升格。上级局表彰的先进必须在下级局先进中择优产生,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统一表彰。各单位的各项评先表彰奖励,一般应统一在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上进行。对特殊情况需随机进行表彰奖励的,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归口办理。全系统的评先表彰奖励工作由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其中,优秀公务员的评先表彰奖励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评先表彰奖励工作由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机关内部的评先表彰奖励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在执行此暂行规定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订本系统相应的评先表彰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发文与本暂行规定不符之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