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投资与
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427号)收悉。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与德国投资与
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总额为125万美元、利率为6.45%、期限为67个月的借款合同。关于德国投资与
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464号),同意对德国投资与
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