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
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
发票,一律于
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
发票时,可凭该
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
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
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
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
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
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
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
发票联,应重新开具
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
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
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
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
发票只有
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
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
发票,说明取得
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
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
发票联,可向开具
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
发票,说明取得
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
发票字轨、
发票编码、
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
发票方提供所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