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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管理,省局自2001年以来先后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随团出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自上述文件下发后,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因公出国考察、培训人员,绝大多数国税部门严格按规定层报税务总局审批,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对总局、省局的一系列外事规定不够重视,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擅自越权审批人员出国,有的单位上报随团出访的请示内容不全,不按有关要求附送相关资料,有的单位审核本单位随团出访人员时把关不严,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做好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促进我省国税事业全面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外事出访的一系列规定,凡因公外事出访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地对本单位外事出访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自行审批的需向省局说明情况,其中严重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应作书面检查。
  三、各地在对出访活动进行审核时,要认真对照总局的规定严格把关,制止本单位人员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或由企业邀请、企业出资或与身份不相称、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出访活动。
  四、加强对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因公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2﹞223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粤国函﹝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证照的安全。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统一由涉外处集中管理,请各处室将本单位人员因公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收齐后,于6月15日前交涉外处集中保管。
  五、省局将于近期对各地外事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促进我省国系统税外事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外事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总局和省局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的外事工作情况并填写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 1. 因公护照统计表 (略)
  2.港澳通行证统计表(略)
关键词: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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