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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申亚社会捐赠税收政策的复函

广州2010年亚运会申办委员会申办城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申请广州申亚社会捐赠税款优惠的函》(穗亚申办函〔2004〕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法规规定,除部分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文明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献支出(如红十字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外,其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能凭财政部门监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以企业或者个人名义向申亚的捐赠,目前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只能在前款规定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我局只是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没有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因此对企业或个人向广州申亚的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问题以及对广州市承办2010年亚运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议由你室向市政府专题反映,再由市政府层级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批示有关部门参照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广州市承办2010年亚运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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