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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格兰特工程玻璃﹝中山﹞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格兰特工程玻璃(中山)有限公司以投资额购买国产设备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89号)、《关于中山市朗华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以投资额购买国产设备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90号)、《关于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投资额购买国产设备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91号)、《关于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以投资额购买国产设备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96号)及《关于中山伟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投资额购买国产设备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102号)收悉。格兰特工程玻璃(中山)有限公司、中山市朗华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中山伟立纺织品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均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对上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格兰特工程玻璃(中山)有限公司2003年购买的高压开关柜等国产设备(人民币858,160元)投资额的40%(人民币343,264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中山市朗华模具塑料有限公司2002年及2003年购买的节能器、BKDF电火花线切割机床控制机等国产设备(人民币351,330元)投资额的40%(人民币140,532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同意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00年及2001年购买的OSBL贮槽等国产设备(人民币1,197,465元)投资额的40%(人民币478,986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同意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2002年及2003年购买的蒸汽流量计、玻璃钢冷却塔等国产设备(人民币446,390元)投资额的40%(null,556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同意中山伟立纺织品有限公司2003年及2004年购买的LMA451*A-180R预缩机、贴合机等国产设备(不含增值税766,392.52元)投资额的40%(null,557.01元)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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