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广东税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28号文第三条列举的免税报批事项除外),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关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开展“自营商品贸易”业务方式的认定,仍按市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判定。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附件:《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1号)
 

关键词:外国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