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
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及时传递海关
代征进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以便国税机关完全收回有关税收票证。
对于商业银行与国库间已实现电子信息传递、取消纸质凭证传递的,国库部门应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定期退回海关
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第五联交当地国税机关保存。